(12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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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提出“五个严禁”,即: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顾问”、“资政”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出台“土政策”,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厅局级干部”、“正副县处级干部”或“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要求,限期整改消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消化时限。对违规超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尽快消化,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对违规超非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逐步消化,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消化任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要求,强化上级监督。要把按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按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列为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以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要求,严肃查处追责。要把反映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纳入“12380”举报受理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本通知印发后仍违规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一经查实,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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